鄭智 鐘亞雅 吳紅勇 蘇慶斌
   在監管場所設置“檢察信箱”
   出席庭審進行監督
  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召開監所檢察工作專題新聞發佈會,通報監所檢察工作情況。發佈會透露,該市檢察院已經全面完成10個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定編定級和“縣改市”工作。
  檢力下沉:充實派駐檢察力量
  2014年10月13日,廣州市檢察院宣佈了該市編委對廣州市檢察院10個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編製的批覆和相關崗位人員的配備,並宣佈將原來由荔灣區院、白雲區院、番禺區院受委托派駐的廣東省廣州監獄、廣東省未管所、廣東省番禺監獄檢察室收歸由廣州市院派駐。此舉標志著廣州市院10個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的定編定級工作和派駐監獄檢察室的“縣改市”工作全面完成。“這看似是程序性的工作,實際上是監所檢察工作全面開展的基礎,現行刑訴法賦予監所檢察更為全面的監督工作,‘名正’才‘言順’,只有身份對等,才能代表市院對監管改造場所依法行使檢察權。”廣州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處長鄧超峰向記者介紹說。
  採訪中記者發現,廣州市檢察院辦公大樓24樓監所檢察處,除了綜合指導科,沒見幾個幹警。鄧超峰向記者解釋說:“這正是我們檢力下沉的最直觀表現。目前,我們盡可能將更多幹警充實到派駐檢察第一線,實行‘小機關,大派駐’。”廣州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只保留綜合指導科和偵查科5名工作人員,卻將科長和調研員全部派往10個駐監所檢察室第一線,充實派駐檢察力量,保證對新增的監管場所做到收押與派駐檢察同步開展。
  監督前置: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
  今年10月13日,罪犯黎某減刑一案在廣東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駐監檢察室檢察人員出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庭審前,駐監檢察室收到監獄罪犯的匿名舉報信,稱黎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2萬元,但其有財產執行能力,不如實申報執行,卻通過關係人出具困難證明等。庭審前,檢察人員經排查和筆跡比對尋找到舉報人,聽取其意見。經對該案調捲審查,未發現問題,但駐監檢察人員並未因此放棄對該情節的調查。在法庭調查階段,檢察人員依法對黎某以及4名證人進行補充提問,發現黎某在監獄內的購物支出較高,其罰金刑雖已全額執行,但民事賠償尚未執行。對此,檢察人員當庭建議廣州市中級法院根據上述情節縮減黎某的減刑幅度。法院採納駐監檢察室意見,在監獄提請幅度內縮減五個月,最終依法裁定對黎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罰執行監督是監所檢察工作的核心。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廣州市檢察院10個派駐監獄檢察室辦理減刑、假釋案件10622件,暫予監外執行案件110件,派員出席減刑、假釋庭審940件,依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提請、裁判案件667件。這一串數據背後是廣州市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創新機制,多程序、多渠道、多角度審查監督的工作實踐。
  走進廣州市檢察院駐廣東省女子監獄檢察室,一排排駐監日誌吸引了記者的註意,裡面詳細記錄了每名罪犯的入監時間、日常表現、減刑申請等各方面詳實情況。“針對減刑、假釋案件,我們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綜合審查監督。駐監日誌只是事前監督其中的一項工作。”廣東省女子監獄駐監檢察室負責人劉平向記者介紹。
  所謂事前審查監督,是指駐監檢察室將監督的觸角延伸至監獄日常的監管、考核、評審等環節,及時掌握罪犯悔罪表現等情況,對監獄報請的每批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並填寫備案審查意見,就不當提請及時向監獄提出檢察建議,及時予以糾正;事中審查監督,是指駐監檢察室以出席刑事案件的程序為標準,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法庭調查、質證、發表檢察意見,並針對庭審情況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對於庭審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事後審查監督,即對減刑、假釋裁定的審查監督。駐監檢察人員在市中級法院作出減刑、假釋案件裁定後,依法審查並對不當減刑、假釋提出糾正意見。
  強化偵查實力:嚴查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職務犯罪
  去年以來,廣州市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共受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23條,立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12件12人。這一成果與該市檢察機關整合內部資源,強化偵查實力,調整隊伍機構的規劃不無關係。一方面,從自偵部門選拔多名年富力強、業務精通的幹警充實監所檢察隊伍,提升自主偵查水平。以海珠區院為例,該院監所檢察科配有8名幹警,其中4人(包括科長和副科長)曾長期在反貪一線從事初查、審訊、預審等工作。另一方面,通過專業培訓、輪崗鍛煉、對外交流等方式加強對駐所檢察幹警的培養,促進崗位成才。
  此外,廣州市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通過整合辦案資源,強化整體協同作戰。建立案件線索內部移送機制,規定相關部門收到、發現涉及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線索後,應及時通過舉報中心移送監所檢察科。建立一體偵查協作機制,監所檢察科收到線索後,邀請反瀆職侵權部門開展共同評估。對具有偵查價值的線索,兩部門分工配合,由監所檢察科負責案件初查、證據收集固定、線索擴充,反瀆職侵權部門則主要負責案件的審訊突破。
  2013年9月,海珠區院監所檢察科和反瀆局分工協作,查辦了曾某行賄案,涉案金額達126萬元。該案中,曾某在承包廣東省勞教局辦公大樓、廣東省第二戒毒所文化園建設、英德監獄擴建、番禺監獄裝修以及三水勞教所習藝樓等工程過程中,給予時任廣東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王某賄賂款120萬元。經過深挖擴線,由該案牽出廣東省第二戒毒勞教所前所長鄭某涉嫌受賄一案。經查,鄭某利用職務之便,在戒毒所的停車場工程等招投標、進場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結算過程中,收受賄賂6萬元。
  在嚴查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同時,廣州市監所檢察部門註重懲防結合,推進預防機制建設。一方面,針對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個案預防和行業預防活動,派講師團到看守所、監獄講授法治課,發放預防職務犯罪宣傳資料,幫助看守所、監獄等單位排查管理漏洞,協助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另一方面,加強日常監督,通過每日巡查“三大現場”、約談在押人員、翻閱監管記錄等全面掌握監管活動動態,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並通過定期召開所情、獄情分析會和聯席會議通報監督情況,運用口頭建議、書面建議以及糾正違法等監督手段,促進看守所嚴格、依法、規範、文明執法,防止瀆職侵權犯罪發生。
  人性化執法:加大對被監管人合法權利保護
  “您好,我是廣州市檢察院駐廣東省女子監獄檢察室檢察官,請問您有什麼訴求?”
  “我對判決結果不服。”
  “有訴求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一味地干擾監管,抵觸勞動對你是沒有幫助的。根據刑訴法,您要先準備申訴書……”
  2013年10月底,廣州市檢察院駐廣東省女子監獄檢察室檢察官在監獄獄情分析會上得知服刑人員田某等人因糾結於案情,不服判決結果,從心理上抗拒監獄的監管,且對勞動改造有很大的抵觸情緒。為有效化解服刑人員的對抗心理,確保監管場所的監管秩序和安全穩定,駐監檢察室迅速擬訂專項工作計劃,於2013年11月4日至15日深入開展了為期2周的傾聽訴求專項工作,駐監檢察人員重點聽取了田某等多名服刑人員的具體訴求和心聲,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感化教育,確保及時掌握重點人員的思想和動態,促其緩解思想壓力,放棄抗拒改造、自暴自棄等消極念頭。
  加大對被監管人合法權利保護,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中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對此,廣州市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多措並舉,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在監管場所定期開展“檢務公開”活動,讓被監管人員瞭解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出合法訴求。在每一個監室場所設立“檢察信箱”,定期收取在押人員的信件,受理在押人員的投訴、舉報和申訴,並定期找被監管人談話。在監區張貼“檢察官告知書”,讓每一位被羈押人員瞭解辦案期限、權益保障。在家屬會見區設立“檢察官接待日”制度,聽取在押人員家屬的申訴和建議。
  此外,註重從在押人員心理、身體健康兩方面築牢監管場所的安全“防波堤”。廣州市檢察院駐廣州市第一看守所檢察室創新遠程視頻會見制度,解決在押人員與親人見面難問題。越秀區檢察院駐越秀區看守所檢察室對在押未成年人開展動態監督,對每一個新收入所的未成年人均建立檔案卡,製作《未成年人調查表》,並邀請省人大代表通過互動形式為在押未成年人上感化教育課,以進一步開展幫教工作。派駐檢察室還通過巡視監區、觀看監控,參加獄情分析會,接受在押人員約見等方式瞭解掌握在押未成年人勞動、生活、衛生、伙食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原標題:小機關大派駐 無盲區零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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